一、股票股利為何也要扣繳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現行所得稅法認定,股票股利係屬股利所得,而健保法已明定,股利所得必須計收補充保
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
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險費。
(三)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基準日不同時,則為不同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分別計算補
充保險費,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
費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
險費,因此依法股票股利仍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若為同一基準日時,屬同一次給付,則扣費義務人應就其當次
撥付之現金股利,從中一併扣取當次分配股票股利(以面額計算)應計收之補充保險費。
(三)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分配基準日不同時,則為不同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分別計算補
充保險費,對於僅發放股票股利者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支應當次股票股利應扣取之補充保險
費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健保署於次年收取。
二、股利所得為何要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扣繳基礎?若可扣抵稅額變動,如何處理後續退補問題?
會有滯納金的問題嗎?
(一)補充保險費的計費基礎都是採用總額的概念,基於與其他所得計費基礎一致之公平性考量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不過為了避免因可扣抵
稅額的變動導致退補頻繁,已經規定可扣抵稅額變動之保費差額,未達100元者無須退補
。
(二)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者,扣費義務人可併同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
不足數欠繳名單,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
業。
(三)可扣抵稅額變動非可歸責於扣費義務人,僅需依前述方式處理,保險對象於健保署規定之
期限內繳費,不會課徵滯納金,惟若逾健保署規範之繳費期限,仍須依規定繳交滯納金。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不過為了避免因可扣抵
稅額的變動導致退補頻繁,已經規定可扣抵稅額變動之保費差額,未達100元者無須退補
。
(二)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者,扣費義務人可併同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
不足數欠繳名單,於次年一月底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彙送健保署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
業。
(三)可扣抵稅額變動非可歸責於扣費義務人,僅需依前述方式處理,保險對象於健保署規定之
期限內繳費,不會課徵滯納金,惟若逾健保署規範之繳費期限,仍須依規定繳交滯納金。
三、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之股利所得,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公司辦理減資,返還屬股東投入資本之股款,無涉盈餘分配者,無須扣取股利所得補充保
險費。
(二)但若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
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釋,非
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則須扣取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
費。
險費。
(二)但若公司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出售土地增益、企
業合併溢額)轉增資股份,依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函釋,非
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為股東之股利所得或投資收益,則須扣取股利所得之補充保險
費。
四、股票若於年度終了前之12月底除權/息,並於次年度1月份發放股利,應以當年度12月份,
抑或次年度1月份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據以開立扣費證明,供投資人抵繳所得稅?
ANS: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扣取,係採就源扣繳方式,於所得(收入)給付時扣取,且無結算程序
,若股利所得有跨年度發放之情形時,仍應於實際發放年度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據以開立扣費證明。
五、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第一上市後,如發放股利,要扣補充保險費嗎?
ANS: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
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
外國公司在台申請第一上市所發放之股利,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
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所以不是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