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

警車違規右轉撞機車 法官判國賠七百九十萬

警車在行進間突然右轉,導致後方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機車騎士送醫救回一命,但下半身癱瘓。當事人向新竹地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法官審理後,認為新竹市警察局需負六成過失,機車騎士需負擔四成,判賠七百九十萬元,但全案仍可上訴。(彭清仁報導)

高雄一名廿七歲的張姓男子,九十八年七月間,在新竹市騎機車行經光復路二段和東園街口,因前方的警車突然右轉,造成張姓男子煞車不及而撞上,急救後王姓男子雖然挽回一命,但下半身癱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國賠告訴,並表示當時的車速在六十公里以下,因這起車禍造成終身坐輪椅,欠缺自理能力,需經常使用紙尿褲並要雇請看護照料。

而駕車執行公務的邱姓警員則主張沒有過失,並表示準備右轉時有打方向燈,也有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而依車禍調查肇事原因,機車駕駛超速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過法官依現場肇事相片,警車當時在中間車道,直接切向最外側車道直接右轉,所以排除是同一車道行駛,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距離的適用;法官認為警車未依規定右轉,而機車則是超速行駛,法官判定警車應負肇事責任的六成,機車負肇事責任四成。法官判國賠成立,應賠償七百九十萬元。至於新竹市警察局則指出,警員執勤難免有疏失,會與律師研究,如果警員疏失屬實,會考慮放棄上訴,以免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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